1. 关联方不得利用因其公司成员身份或职位获得的信息,通过交易公司证券或其他交易为本人或第三人谋取个人利益;任何关联方亦不得明知而对从事旨在影响公司发行证券价格之交易的实体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 2.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价值不超过资本5%的交易,须经董事会事先同意;超过该比例的,交易依管理局决定所定规则和条件评估后,还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每年续予同意,董事不得参与与公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为本人或第三人利益在公司经营的任何业务领域交易;董事亦不得披露公司信息或数据,否则公司可要求赔偿或返还所得利润。 4. 与公司交易前,关联方应向董事会披露交易性质和条件、其在交易涉及两家公司中的持股或出资之全部重要信息,以及相关利益或好处的程度。 5.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时,董事长应向管理局提交关联方信息、交易详情、其潜在利益的性质和程度、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和文件,以及关联方确认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并有利于公司股东的书面声明。 6. 关联方、利益冲突交易、公司相关方的义务及交易,依管理局发布的决定和规章界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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