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45条

1. 任何董事职位空缺时,董事会应在遵守本法令第143条的前提下于30日内任命新董事填补空缺,并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批准该任命或任命替代董事。新董事完成前任剩余任期。期限内未任命的,董事会应在首次股东大会邀请候选人填补空缺,新董事完成前任剩余任期。 2. 空缺达到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其余董事应自最后一个空缺出现之日起30日内召集股东大会,选举新董事填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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