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遵守本法令第143条的前提下,股东大会以累积无记名投票选举董事;但发起人可在公司章程细则中任命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2. 累积投票是指每名股东享有与其持有股份数相等的票数,可将全部票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或分配给所选候选人,但投给候选人的总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票数。 3. 在遵守本法令和公司章程细则的前提下,董事可由非股东的专业人士担任。 4. 每家公司应在总部保存董事会成员和秘书名册,管理局确定名册所需资料。 5. 本条第3款所述董事会成员和秘书名册,应在工作时间免费供任何股东或公司董事查阅,但须遵守公司依章程细则施加的合理限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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