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章程细则规范董事会组成、董事人数和任期;董事人数应为不少于三人且不超过11人的奇数,任期自选举或任命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公历年。董事可连任。 2. 董事会应从成员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长缺席或存在妨碍履职情形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职权。公司可选举常务董事,但其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总经理。 3. 董事会应将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常务董事的决议通知管理局。公司由中央银行许可的,还应取得中央银行批准。 4. 公司应任命董事会秘书,秘书不得为董事。 5. 管理局董事会应发布决定,规定公司任命董事会和提名董事时必须遵守的条件和指引。公司由中央银行许可的,由中央银行就此发布适当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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