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36条

公司董事长应自主管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官提交设立证书、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及营业执照,以将公司记入公司登记册,并依部长制定的规则由公司承担费用公布该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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