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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代理委员会决定第1–6条

  1.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为适用本决定,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经济部:经济部。部长:经济部长。申请:向委员会提交、请求审理已登记商业代理各方之间争议的申请。申请登记册:由经济部保存、记录提交委员会的全部申请及其决定的登记册。工作日:各部规定的法定工作日。法律:2022年第3号《商业代理联邦法》。

  2. 第2条 — Article (2) Committee Formation

    1. 委员会由一名法官担任主席,并由四名具备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委员组成。2. 委员会主席由司法部长决定任命,其余委员由经济部长提名。3. 委员会设报告员一名,由部长从经济部工作人员中指定。

  3. 第3条 — Article (3) The Committee’s Operating System

    1. 任期。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按相同期间续任。 2. 委员资格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委员资格终止:委员死亡或患病无法履行职责;如因职务身份而非个人获任命,其所任职务终止;无主席认可的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会议或任期内累计缺席五次会议;因有损名誉或诚信的犯罪被定罪且未恢复名誉;经内阁决定免职;辞去委员职务。主席或委员职位空缺时,依本决定第2条第2款规定的机制指定替代人员。 3. 会议与工作机制。委员会至少每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并可根据工作

  4. 第4条 — Article (4) Committee Members’ Compensation

    每名委员每参加一次会议获得3,000迪拉姆报酬,但一年内报酬总额不得超过48,000迪拉姆。

  5. 第5条 — Article (5) Repeals

    1. 废止2021年第52号关于商业代理委员会的内阁决定。2. 废止任何与本决定规定相抵触的条文。

  6. 第6条 — Article (6) Resolution Publication and Enforcement

    本决定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的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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