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理委员会决定

第2条

1. 委员会由一名法官担任主席,并由四名具备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委员组成。2. 委员会主席由司法部长决定任命,其余委员由经济部长提名。3. 委员会设报告员一名,由部长从经济部工作人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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