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员会由一名法官担任主席,并由四名具备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委员组成。2. 委员会主席由司法部长决定任命,其余委员由经济部长提名。3. 委员会设报告员一名,由部长从经济部工作人员中指定。
1. 委员会由一名法官担任主席,并由四名具备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委员组成。2. 委员会主席由司法部长决定任命,其余委员由经济部长提名。3. 委员会设报告员一名,由部长从经济部工作人员中指定。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