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理委员会决定

第3条

1. 任期。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按相同期间续任。 2. 委员资格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委员资格终止:委员死亡或患病无法履行职责;如因职务身份而非个人获任命,其所任职务终止;无主席认可的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会议或任期内累计缺席五次会议;因有损名誉或诚信的犯罪被定罪且未恢复名誉;经内阁决定免职;辞去委员职务。主席或委员职位空缺时,依本决定第2条第2款规定的机制指定替代人员。 3. 会议与工作机制。委员会至少每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特别或紧急会议。主席应提前充分时间发出会议通知。过半数委员出席且主席在场即构成法定人数。会议原则上在经济部现场举行,委员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主席可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召开会议。委员存在利益冲突时须立即披露,并不得参加有关会议、审议或与其他委员协商。争议各方应获告知会议日期;委员会可依职权或应当事人请求允许其出席。申请人或对方本人及代理人均未出席的,委员会仍可继续审理。委员会可邀请其认为适当的人员,并可依适用规则聘请经济部外部咨询机构。双方在提交申请及答辩时可提交文件或报告;有委员会认可的理由,或委员会在决定前认为必要的,可补交原申请未附文件。决定以多数票通过;票数相等时,主席所支持一方占优。 会议议程应载于会前通知,并至少在会议日前五个工作日连同相关报告、文件和研究材料送交委员。会议按议程顺序进行;经出席者同意,可讨论未列入议程的紧急事项,并列作“其他新事项”。 报告员应以书面会议记录记载会议过程和决定。记录至少包括:会议编号、年份和日期;争议编号、事项和摘要;出席人员及法定人数;议程;会议事实、过程、审议及所作决定;委员意见栏。每份记录由主席、委员和报告员签署。报告员负责拟定议程并报主席批准,发送会议通知及会议方式,记录、编制、保存会议记录、审议和决定,在会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委员分发记录,并根据委员会建议或决定协调经济部有关部门取得所需资料和文件。 4. 提交申请。申请应按委员会批准的表格提交报告员,并附:申请人姓名、资料和地址;争议各方姓名、资料和地址;争议事项及请求摘要;支持申请的文件;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文件。 5. 申请登记册。报告员收到申请后应按连续编号记入专门登记册,记录申请日期和资料;申请人按经济部程序缴纳下一项所述费用后,获发收件及登记凭证。申请人须在登记前缴纳经济部规定的费用,并向报告员提交收据副本;该收据属于决定争议所需文件。委员会对申请的决定以及通知申请人的编号和日期也应记入登记册。 6. 决定及异议期限。申请完整的,委员会自争议审理申请提交之日起二十二个工作日内开始审理;需补充文件的,自补齐之日起计算。委员会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决定;逾期未决定的,任何一方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诉诸法院。 7. 争议决定。委员会作出解决争议的决定,载明争议事项摘要及决定理由。决定应确定承担费用、支出及专家报酬的一方,并由主席、出席委员和报告员签署;决定副本应自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双方。决定注销商业代理的,即使该决定正由法院审查,代理登记仍应注销;注销后委托人可指定并依法登记新代理人。如终局法院判决或决定撤销注销决定或中止其执行,上述注销及新代理登记措施停止执行。 8. 报告。委员会每半年向部长提交报告,载明审理争议的数量、争议原因及所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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