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法

第63条

1. 内阁可根据总统事务部长的提议,决定设立一个或多个名单,将危害国家的恐怖组织或人员,以及国家依国际义务必须列入的组织或人员列入其中。 2. 内阁决定应规定列入、移出和重新列入名单的规则及其法律后果、负责机关以及对其决定提出异议的程序。被列入恐怖名单者可对列名决定提出申诉;申诉被驳回或者自提交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获答复的,可在获知驳回或者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法院起诉。 3. 该决定应规定恐怖名单的定期复核方式和规则,每次复核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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