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966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产生请求的事件发生经过三(3)年,保险合同之诉不予受理。但期间在下列情形起算:1. 隐瞒保险风险资料或提供错误、不准确资料的,自保险人知悉之日。 2. 保险事故发生的,自利害关系人知悉之日。 3.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诉因源于第三人追偿的,自第三人起诉被保险人之日,或从被保险人处取得赔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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