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因承揽人死亡终止的,定作人应依合同、习惯,在其受益范围内向遗产支付已完成工作价值和执行支出;定作人可要求交付已准备或开始加工的材料,但应支付公平对价。 2. 承揽人开始工作后因不可归责于其的原因无法完成的,适用前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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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因承揽人死亡终止的,定作人应依合同、习惯,在其受益范围内向遗产支付已完成工作价值和执行支出;定作人可要求交付已准备或开始加工的材料,但应支付公平对价。 2. 承揽人开始工作后因不可归责于其的原因无法完成的,适用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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