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物或其他固定设施由工程师设计、承揽人在其监督下施工的,二者对十(10)年内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倒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因土地瑕疵或定作人同意有缺陷施工所致;但双方原意使设施、建筑存续不足十年的除外。 2. 担保包括威胁结构坚固和安全的缺陷。 3. 担保期自定作人接收时起算。 4. 不影响承揽人对分包人的追偿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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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物或其他固定设施由工程师设计、承揽人在其监督下施工的,二者对十(10)年内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倒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因土地瑕疵或定作人同意有缺陷施工所致;但双方原意使设施、建筑存续不足十年的除外。 2. 担保包括威胁结构坚固和安全的缺陷。 3. 担保期自定作人接收时起算。 4. 不影响承揽人对分包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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