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用期间为防止借用物损坏、灭失,借用人被迫支出的,出借人应返还。 2. 出借人应支付借用人的有益费用或由此增加的借用物价值;也可要求借用人自费拆除其增设物,并在有依据时赔偿,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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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用期间为防止借用物损坏、灭失,借用人被迫支出的,出借人应返还。 2. 出借人应支付借用人的有益费用或由此增加的借用物价值;也可要求借用人自费拆除其增设物,并在有依据时赔偿,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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