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795条

1. 未经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出借其不享有所有权或用益权之物。违反的,所有人可要求出借者和借用人连带支付同类物通常租金;借用物灭失、损坏的,可连带请求赔偿。 2. 借用人证明其善意且灭失、损坏非因越权或过失的,可向出借者追偿被责令支付的款项。 3. 借用人善意的,出借者不得向其请求通常租金;灭失、损坏原因不可归责于借用人的,也不得请求赔偿。 4. 监护人、遗嘱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失踪人代理人未经法院许可出借被管理人所有之物的,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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