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因其自身新发生的正当事由可请求终止租赁,并在习惯认可范围内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 2. 出租人请求终止的,在承租人获得赔偿或充分担保前,不得强制其返还租赁物。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