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主管机关批准,公司可使用一名或多名合伙人的姓名,或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名称。 2. 以其姓名命名或名称中含有其姓名、姓氏的合伙人退出或死亡时,应在主管机关登记中变更公司名称。但经该合伙人书面同意或视情况经其继承人书面同意,专业公司可继续使用其姓名。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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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主管机关批准,公司可使用一名或多名合伙人的姓名,或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名称。 2. 以其姓名命名或名称中含有其姓名、姓氏的合伙人退出或死亡时,应在主管机关登记中变更公司名称。但经该合伙人书面同意或视情况经其继承人书面同意,专业公司可继续使用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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