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626条

无固定期限的公司因一名合伙人退出而解散,但该合伙人应事先将退出意愿通知其余合伙人,且退出不得出于欺诈,也不得发生在可能损害公司或合伙人的时间,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可约定公司在其余合伙人之间继续存在,由新合伙人取代退出者,或由其余合伙人按各自资本份额或出资比例取得退出者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公司由两名合伙人组成且法律允许一人公司的,另一名合伙人可在对方退出后继续经营,但应依主管机关程序采取必要措施将公司转换为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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