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一名合伙人死亡、被监护、无力偿债或破产而解散,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可约定一名合伙人死亡时,公司与其继承人继续存在,即使继承人未成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可约定在一名合伙人死亡、被监护、无力偿债或破产时,公司在其余合伙人之间继续存在。该合伙人或其继承人仅有权取得其公司财产份额,该份额按导致其退出之事件发生日的价值评估并以现金支付;此后新产生的权利,除源于该事件前交易者外,不再享有份额。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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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一名合伙人死亡、被监护、无力偿债或破产而解散,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可约定一名合伙人死亡时,公司与其继承人继续存在,即使继承人未成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可约定在一名合伙人死亡、被监护、无力偿债或破产时,公司在其余合伙人之间继续存在。该合伙人或其继承人仅有权取得其公司财产份额,该份额按导致其退出之事件发生日的价值评估并以现金支付;此后新产生的权利,除源于该事件前交易者外,不再享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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