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608条

1. 出资为所有权、用益权或其他物权的,就灭失、追索、瑕疵或减少适用买卖保证规则;仅提供财产使用利益的,适用租赁规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劳务出资人应履行约定工作,并自公司开始利用该劳务时报告所得;除另有约定外,无须向公司转让其取得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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