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585条

下列情形阻碍撤回赠与: 1. 赠与物发生使价值增加的附合增加;障碍消除后权利恢复; 2. 一方死亡; 3. 受赠人最终处分赠与物;仅处分部分的,可撤回剩余; 4. 夫妻之间或对禁婚亲属赠与,但造成无正当理由偏袒的除外; 5. 对父母一方或双方赠与; 6. 债权人将债权赠与债务人; 7. 赠与物因受赠人行为、外部事件或使用而灭失;仅部分灭失可撤回剩余; 8. 受赠人提供对价; 9. 赠与属于施舍或公益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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