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卖人可在取得到期价款前留置标的,即使买受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 2. 留置期间标的灭失由买受人承担,但因出卖人行为灭失的除外。 3. 出卖人同意延期价款的,留置权消灭并应交付标的。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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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卖人可在取得到期价款前留置标的,即使买受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 2. 留置期间标的灭失由买受人承担,但因出卖人行为灭失的除外。 3. 出卖人同意延期价款的,留置权消灭并应交付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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