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的在买受人处灭失后发生第三人权利主张的,买受人按购买日价值向权利人赔偿,并向出卖人追偿价款。 2. 买受人赔偿价值高于约定价款的,可追偿差额及本法第487条第5项损害。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