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人追索基于买受人承认或拒绝宣誓的,买受人不得向出卖人追偿。 2. 但买受人善意、及时通知并邀请出卖人参加而其未参加的,即使权利因买受人承认或拒绝宣誓而确认,仍可请求保证;出卖人证明第三人主张无据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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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追索基于买受人承认或拒绝宣誓的,买受人不得向出卖人追偿。 2. 但买受人善意、及时通知并邀请出卖人参加而其未参加的,即使权利因买受人承认或拒绝宣誓而确认,仍可请求保证;出卖人证明第三人主张无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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