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488条

1. 买受人受领全部标的前,部分被第三人追索的,可返还已受领部分并取回价款,或接受买卖并请求被追索部分对应价款。 2. 全部受领后部分被追索并使剩余部分产生缺陷的,可返还并追偿价款,或按比例价款保留剩余部分;未产生缺陷且追索部分较小的,仅可请求该部分对应价款。 3. 买卖后发现标的附第三人权利的,可等待权利消除或解除并向出卖人取回价款。 4. 判决确认第三人权利但权利人追认买卖的,权利人可向出卖人追偿价款,标的对买受人解除第三人权利。 5. 地役权明显或出卖人已披露的,推定出卖人排除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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