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依法追索全部标的且不追认买卖的,合同解除,买受人可向出卖人请求: 1. 权利追索时标的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被迫返还给权利人的孳息价值; 3. 买受人所作有益改良在追索时的价值; 4. 因追索产生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 5. 保证诉讼和追索诉讼全部费用,但及时通知出卖人本可避免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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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依法追索全部标的且不追认买卖的,合同解除,买受人可向出卖人请求: 1. 权利追索时标的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被迫返还给权利人的孳息价值; 3. 买受人所作有益改良在追索时的价值; 4. 因追索产生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 5. 保证诉讼和追索诉讼全部费用,但及时通知出卖人本可避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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