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对标的是否符合样品或模型有争议,且二者均存在的,以专家意见为准。 2. 样品或模型依协议由第三人保管而损坏、灭失或遗失,标的为特定物并约定即为合同标的的,以出卖人关于相符的陈述为准,但买受人证明相反的除外;标的按种类确定,或虽为特定物但未约定即为合同标的的,以买受人关于不符的陈述为准,但出卖人证明相反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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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对标的是否符合样品或模型有争议,且二者均存在的,以专家意见为准。 2. 样品或模型依协议由第三人保管而损坏、灭失或遗失,标的为特定物并约定即为合同标的的,以出卖人关于相符的陈述为准,但买受人证明相反的除外;标的按种类确定,或虽为特定物但未约定即为合同标的的,以买受人关于不符的陈述为准,但出卖人证明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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