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449条

1.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可接受或拒绝标的,出卖人应使其能够试用。拒绝须在约定期间内声明;未约定的,在出卖人确定的合理期间内声明。期间届满,买受人能够试用而沉默的,视为接受。 2. 除协议或情况表明为解除条件外,试用买卖视为附买受人接受标的这一停止条件。 3. 标的交付后在买受人处灭失的,买受人应支付约定价款;交付前因不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灭失的,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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