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433条

1. 第432条所述情形中,即使债权人继续为债务人从事其他工作,请求仍不再受理。 2. 就第430、431、432条权利制作承认书或凭证的,自到期日起十五(15)年届满后,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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