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否认且无正当理由经过两(2)年后,下列权利请求不再受理: 1. 商人、制造者对不经营该类物品之人的供货款;酒店、餐馆经营者的住宿费、餐费及代客户支出费用; 2. 工人、佣人和雇员的日薪及非日薪,以及其提供物品的价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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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否认且无正当理由经过两(2)年后,下列权利请求不再受理: 1. 商人、制造者对不经营该类物品之人的供货款;酒店、餐馆经营者的住宿费、餐费及代客户支出费用; 2. 工人、佣人和雇员的日薪及非日薪,以及其提供物品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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