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否认且无正当理由经过三(3)年后,下列权利请求不再受理: 1. 医生、药剂师、律师、工程师、专家、教授、教师和经纪人就其专业工作及支出费用享有的权利; 2. 不当缴纳税款和规费的返还请求,但不影响特别法规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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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否认且无正当理由经过三(3)年后,下列权利请求不再受理: 1. 医生、药剂师、律师、工程师、专家、教授、教师和经纪人就其专业工作及支出费用享有的权利; 2. 不当缴纳税款和规费的返还请求,但不影响特别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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