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周期性续生权利的请求,在义务人否认且无正当理由经过五(5)年后,不再受理。 2. 对恶意占有人请求应付孳息的,在其否认且无正当理由经过十五(15)年后,不再受理。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