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共同债权的各共有人可请求其份额;一人受领之物按各自份额属于全体共有。 2. 一人受领其份额的,其他人可按比例参与并向债务人请求余额,也可将所受领部分留给该人而向债务人请求各自份额。 3. 选择向债务人追索的,仅在其份额灭失时方可向受领共有人追偿,并按其在受领物中的份额计算,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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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债权的各共有人可请求其份额;一人受领之物按各自份额属于全体共有。 2. 一人受领其份额的,其他人可按比例参与并向债务人请求余额,也可将所受领部分留给该人而向债务人请求各自份额。 3. 选择向债务人追索的,仅在其份额灭失时方可向受领共有人追偿,并按其在受领物中的份额计算,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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