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择权属于债务人而其不选择,或多个债务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可应债权人请求规定期限;期限届满仍未确定的,由法院确定标的。 2. 选择权属于债权人而其不选择,或多个债权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可应债务人请求规定期限;期限届满仍未确定的,选择权移转给债务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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