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265条

1. 依法或依协议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对因未成年或精神、身体状况而需要监督之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 未成年人未成年前由其监护人或受托监护人负责监督;在学校教师或职业指导人监督期间,监督责任移转给教师或指导人。未成年妻子的监督责任移转给其丈夫或负责监督丈夫的人。 3. 监督义务人证明其已尽必要注意履行监督义务,或者即使履行义务损害仍不可避免的,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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