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托占有财产(Amanah)的人,如疏于保管、越权使用、无权拒绝向所有人返还、否认持有,或者死亡时未说明财产所在,应视具体情况对种类物返还同等物,对特定物赔偿价值。 2. 盗窃财产或拦路抢劫取得财产的人,应在财产仍存在时返还所有人;已消费的,应返还同等物或赔偿价值,即使其已受到刑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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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占有财产(Amanah)的人,如疏于保管、越权使用、无权拒绝向所有人返还、否认持有,或者死亡时未说明财产所在,应视具体情况对种类物返还同等物,对特定物赔偿价值。 2. 盗窃财产或拦路抢劫取得财产的人,应在财产仍存在时返还所有人;已消费的,应返还同等物或赔偿价值,即使其已受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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