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89条

1. 可撤销合同可由所有人、对合同标的享有权利的人、监护人或受托监护人、取得完整行为能力后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胁迫消除后的受胁迫人,或法律授权的其他人追认。 2. 法律仅赋予一方撤销合同权利的,另一方不得援引该权利。 3. 有权请求撤销的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追认可撤销合同的,其就该追认所针对瑕疵享有的撤销权消灭。 4. 撤销事由成立且受该事由保护的人提出主张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应判决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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