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81条

1. 合同标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已经存在或能够存在; b. 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未被排除于交易之外,且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 c. 本身已经确定,或者按种类和数量确定,或者能够确定; d. 在订立合同时并非客观上不可能。 2. 标的不符合本条第1款所列条件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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