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人利用他人的迫切需要、明显轻率、强烈欲望、缺乏经验、明显弱势或其对该人的精神支配,使该人为本人或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且在订约时其承担的给付与取得的物质或精神利益之间严重失衡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或减少其义务。另一方提出法院认为足以消除不公平的给付,可以避免合同被撤销。 2.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证明受到利用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减少赠与财产的数额。 3. 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届满后,不再受理利用之诉;但造成利用的缺陷持续存在的,一年期间自该缺陷消除之日起计算。无论如何,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3)年届满,诉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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