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68条

1. 缔约方因另一方无权造成的恐惧而订立合同的,可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如具体情况使主张受胁迫的一方认为,其本人或他人的生命、身体、名誉、财产或其他利益在物质或精神上面临严重且迫近的危险,且若无胁迫其不会订立合同,即视为存在恐惧。 2. 判断胁迫程度时,应考虑受胁迫人的性别、年龄、社会和健康状况,以及可能影响胁迫严重程度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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