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67条

1. 胁迫是指无权强使他人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行为。胁迫可分为不可抗拒的胁迫和非不可抗拒的胁迫,也可以是身体上的或精神上的。 2. 以对人身或财产造成严重且迫近危险相威胁的,为不可抗拒的胁迫;以程度较轻的危险相威胁的,为非不可抗拒的胁迫。 3. 不可抗拒的胁迫排除同意并破坏自由选择;非不可抗拒的胁迫排除同意但不破坏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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