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产或无记名证券的所有人遗失该物或该物被盗的,可在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3)年内向善意占有人追回。 2. 被盗或遗失物的占有人如在市场、公开拍卖中或从经营同类物品者处善意购买,可要求追回该物者先行偿还其已付价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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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或无记名证券的所有人遗失该物或该物被盗的,可在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3)年内向善意占有人追回。 2. 被盗或遗失物的占有人如在市场、公开拍卖中或从经营同类物品者处善意购买,可要求追回该物者先行偿还其已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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