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196条

1. 起诉前买受人以自有财产增添、建设或种植的,优先权人可放弃,或支付不动产价格及增添、建筑、种植物价值取得。 2. 起诉后发生的,可放弃、请求可行拆除,或保留并支付增添物或建筑、种植物按拆除状态价值。 3. 不动产非因买受人行为或因其有益行为减少的,优先权人可按全价取得且不得就减少请求,或放弃;因无益行为减少的,价款扣减损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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