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无优先购买权:1. 共同不动产一部分设为基金的受益人,在另一共有人出售份额时,即使拟将取得份额设为基金;但其对受益基金份额享有返还权的,可优先取得为自有。 2. 相邻不动产出售时的邻居,即使其通过租赁或地役权享有该不动产内通道用益。 3. 共同不动产中基金管理人在非基金份额出售时,即使拟纳入基金;但设立人授权为基金优先取得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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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无优先购买权:1. 共同不动产一部分设为基金的受益人,在另一共有人出售份额时,即使拟将取得份额设为基金;但其对受益基金份额享有返还权的,可优先取得为自有。 2. 相邻不动产出售时的邻居,即使其通过租赁或地役权享有该不动产内通道用益。 3. 共同不动产中基金管理人在非基金份额出售时,即使拟纳入基金;但设立人授权为基金优先取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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