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为优先购买权人:1. 共同不动产中共有宗教基金的管理人,设立人授权其优先取得共有人份额并纳入基金的。 2. 基金期限届满或受益人绝嗣后享有返还权者,且基金为共同不动产共有份额、另一共有人出售份额的。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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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为优先购买权人:1. 共同不动产中共有宗教基金的管理人,设立人授权其优先取得共有人份额并纳入基金的。 2. 基金期限届满或受益人绝嗣后享有返还权者,且基金为共同不动产共有份额、另一共有人出售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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