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164条

1. 一人明知土地属他人且未经同意,以自有材料建设、种植的,土地所有人可要求其自费拆除并在有依据时赔偿;拆除损害土地的,可按应拆除状态价值取得,或支付土地增值额。 2. 经所有人同意或善意相信有权建设的,土地所有人不得要求拆除;可选择支付材料价值和劳务费用,或土地增值额,但建设者请求拆除且不损害土地的除外。 3. 设施规模使土地所有人支付负担沉重的,可请求将土地转给建设者并取得公平补偿。 4. 法院可依付款义务人请求决定适当支付方式,尤其可在提供充分担保下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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