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318条

1. 无法按第317条实际履行,或须债务人本人履行而其不履行的,执行法官可令其每日支付一千至一万迪拉姆,作为迟延赔偿给申请执行人,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执行债务本金。 2. 实际支付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可取消全部或部分罚款。 3. 第1款适用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亲自阻碍执行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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