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319条

1. 债务人拒绝执行任何执行文书的,执行法官可应胜诉方请求命拘禁,但其证明无力清偿的除外;清偿能力完全基于不得扣押或变卖财产的,不视为有能力。 2. 下列拒绝履行情形不接受无力主张:a. 为损害债权人而转移、隐匿财产,致无法执行;b. 债务为判定的一期或多期分期款,或债务人在法院、执行法官前为原债务人付款担保,但其证明分期确定或担保后出现影响清偿能力的新事实,致无法支付全部或部分的除外。 3. a、b情形每次拘禁不超过一月,可续期。无逃逸风险且有固定住所的,连续拘禁不超过六个月;释放九十日后仍有能力而拒绝履行的,可再拘禁。相关执行文书同时进行时,不论债务、债权人人数,总拘禁不超过三十六个月;故意金融犯罪债务可达六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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