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88条

1. 扣押完成后,债务人可请求执行法官将不动产出售给指定买受人,附售价及同意。售价低于担保债务的,自申请起七日内提交各扣押债权人;其同意或通知后七日无异议的,完成出售并将价款存入金库。 2. 拍卖前,执行法官通知债务人十五日内清偿,否则拍卖。期间可请求延期:a. 五年不动产收益足以清偿债务、利息、收费、费用的,可授权债权人在监督下收取至清偿;发生妨碍正常受偿的意外时,应债权人请求继续拍卖;b. 五年收益不足,但连同债务人其他收入足以在不超过五年内分期清偿并提供法官认为适当担保的,可延期;一期未付,应请求继续拍卖。 3. 通知期满未清偿、未申请延期或申请被拒的,确定拍卖地点、日期和期间。 4. 公告前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自委托起不超过十五日估价。 5. 执行人员通知债务人、占有人、物上保证人,并最迟于拍卖日前三十日,在法院网站或本国两份日报公告;副本张贴于不动产显著处及法院公告板,或采用法官认为适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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