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行人员在扣押后七日内,向债务人、占有人、物上保证人送达已注明登记的扣押申请副本。 2. 同期向享有已登记权利的债权人送达同一扣押;送达后其作为扣押债权人参加程序。任何债权人死亡未满三个月的,在登记地址向继承人送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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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人员在扣押后七日内,向债务人、占有人、物上保证人送达已注明登记的扣押申请副本。 2. 同期向享有已登记权利的债权人送达同一扣押;送达后其作为扣押债权人参加程序。任何债权人死亡未满三个月的,在登记地址向继承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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