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77条

竞得人未立即付款的,法官可给予五日;期满仍未付的,按前述方式由其承担风险以任何价格重新出售,并承担价差、重售费用和收费,变卖记录为追索价差的执行文书。涨价归债务人及其债权人。执行人员未立即收取价款且未启动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的重售的,对价款负责,变卖记录为针对其的执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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